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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


排污单位应当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》(环监 [1996]470 号)的 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、建档管理,按照 GB/T 16157—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。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,应包括:监测平台、监测开孔、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(应设置 1.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)、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。 

排污的规范化设置,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,应从严执行。 

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,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、出口,分别设置采样位置、采样孔、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。其中,为了保证烟气流速、烟气浓度、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、准确性,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。 

比较规范的采样位置设置,示例如下图所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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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,目前国家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: 

(1)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(GB/T 16157—1996); 

(2)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(HJ/T 397—2007); 

(3)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(HJ 836—2017); 

(4)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(HJ 75—2017); 

(5)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(试行)(环监 [1996]470 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