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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医药行业常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根据《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11/501-2017)明确规定,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达到以下标准。


序号污染物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/m³
I时段II时段
1颗粒物(医药尘)1010
2非甲烷总烃8050(20d)

*注意d为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业、医药制造业(除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外)需执行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。

*现有污染源按 I、II 两个时段,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。第 I 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,第 II 时段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。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 II 时段标准。